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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男子要赔十多万元
 

 企业对出色员工给予优厚待遇的同时,也担心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被竞争对手吸纳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为此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一男子因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赔偿原东家十几万元。

2021年1月8日,小李入职厦门某公司。由于工作内容涉及芯片电子信息技术内容,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期限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满二年时失效”“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2年12月30日,小李与厦门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向小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总计31230.04元。
2023年1月1日,小李入职某信息公司,工作内容为向B公司提供芯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同年4月,厦门某公司收到消息后委托厦门A公司调查小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证据,并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小李应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共计10000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1230.04元、支付因取证而产生的调查费用共计39000元等。2023年12月,仲裁委裁决支持厦门某公司的上述诉求,小李因不服裁决,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小李作为研发工程师,在从业期间不可避免地接触厦门某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对于所知道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其次,厦门某公司在小李离职后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履行约定的义务。小李却违反诚信原则,向与厦门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厦门某公司为查明小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而支付的调查费,属于小李的违约行为给厦门某公司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应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共计100000元;向厦门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1230.04元;向厦门某公司支付因取证而产生的调查费用共计39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本案中,厦门某公司与某信息公司服务的B公司同属光电行业,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可以认定双方是竞争企业关系。小李虽未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以向B公司提供服务这一隐蔽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亦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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