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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调查取证的几个环节
 
审判与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个阶段,执行程序中证据的运用是审判程序中证据运用的延续和加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实质是依法启动国家公力救济程序,由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被执行人的资产、经营状况不断地变化,因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执行人员必须在继续收集有关执行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组织、指挥、引导当事人举证,从而把握好执行的时机,避免执行盲目、无序进行,保证执行案件的质量,提高执行效率。同时,执行人员必须围绕执行依据、执行对象、执行标的进行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以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
首先是证据的收集。在明确了需要证据佐证的证明对象后,执行人员应当围绕证明对象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收集证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阅卷,执行人员通过阅读审判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尽可能多的了解执行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对整个案件有个基本的了解。(2)“准法庭”调查,即运用开庭式的方式执行,将执行权利人和义务人通知到庭,通过“准庭审”活动获取执行案件的证据材料,并采取质证的方式,以辩明证据的真伪。(3)进行就地调查,根据调查发现的证据线索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执行人员可深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办公所在地和经营场所、以及涉案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取证,以获取直接的证据材料。(4)间接调查,通过对与被执行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以获取证据。如被执行人亲朋好友、邻里故旧、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组织、个人;工商、税务、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及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侧面通过这些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是否经营、有无履行能力、财产、收入、资金状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环环相扣,追踪调查,收集证据。(5)强化当事人的义务,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使执行工作“有的放矢”,才能提高执行效率。强化被执行人的资产申报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定期到法院申报财产,以便执行人员掌握情况。
其次是证据的审查,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即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一般是围绕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行,着重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审查,如对被执行人以“没有偿付能力、履行能力较低”为由提供的书证、物证、所作的陈述,要严格审查真实性。对权利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证据,要审查其来源,要注意同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对照起来,尤其要同被执行人实际 履行能力的证据加以比较、辨析。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即执行中采用的证据,客观上要与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的事实相关。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事实”是能够被证据所证明存在的事实,并非穷尽一切的客观存在。一是看与主体资格是否有关,对其身份情况,要有与之相关的证据证明,主体要适格;二要看与执行标的物是否有关,如银行存款、货物、财产、固定资产等都要以相关证据证明;三要看与权利义务变更、消失的结果是否有关,是否追加新的主体承担清偿责任,及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挂靠经营的,要查明该企业的资金来源、管理和分配方式等。被执行人的合并、撤消是否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四要看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有关,无关联性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特征,应不予采信。
第三是证据的判断。判断证据要根据执行程序的特点,并结合诉讼程序中判断证据的方法。首先,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充分举证。如申请人主张实现权利,认为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就应提供其住址、职业及经济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主张自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无履行能力,就应当提供自己经济状况的材料。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收集第一手资料,可以帮助执行人员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一个初步了解。其次,对证据进行质证。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和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定,执行中,可尝试采用“开庭式”的执行方式,将出示证据和当事人相互质证作为执行中审查、判断证据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出示证据,对有关证据互相质询和辩论,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为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打下基础。再次,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辩明真伪。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准确确定。在对证据进行判断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同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相结合,予以综合考虑;二是要注意将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的经济、财产状况同其在审判阶段的经济、财产状况相结合,分析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的原因,抓住问题的实质,作出准确无误的结论。
执行中,因案件情况不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围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查证,严格依法办事,再次审查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以消除障碍。对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要以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理论来指导实践,逐步摸索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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