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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智商务调查分析竟业禁止常见问题
 
竞业禁止是商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业禁止要求的诚信原则也日益重要。现行立法对此方面虽有规定但过于粗糙,可操作性不强。下面就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上海奥智商务调查公司做了四点的整理。
Q1、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影响竞业禁止的效力?
      A: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Q2、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确定?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没有约定的,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如果该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Q3、劳动者在职期间受竞业禁止约束吗?
      A:基于员工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当然不能从事与单位有竞争的相关活动,但一般来说,竞业禁止条款通常是针对离职之后行为的约束,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与在职期间的不同,必须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可以单独合同约定,亦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终结后,该条款才开始生效。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我们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重要手段,具有普适性,而竞业禁止适用的主体、范围、补偿方式等等必然存在个体差异,通过规章制度约定不妥。
Q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所有员工订立竞业禁止协议?
     A: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员工。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并未明确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概念。实际上,竞业禁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衡量是否属于可以签订竞业禁止的主体,核心取决于这些员工是否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机密,足以必须通过竞业禁止来限制员工的自由就业权。本文www.spyag.com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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