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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侦探新闻 > 拥有刑事侦查权的西方私家侦探,可否找到留学生?
 
拥有刑事侦查权的西方私家侦探,可否找到留学生?
 
中国女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失联将近十天(新闻回顾),她的亲属在北京时间17号晚间抵达美国。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工作人员引述警方的话说,案件调查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没有透露详情。目前,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悬赏一万美元征集线索。有网友甚至建议聘请私家侦探。
英国17世纪的“告密”职业是现代私家侦探的雏形。然而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私家侦探与我国现出现的私家侦探不同,西方的私家侦探拥有中国私家侦探所没有的刑事侦查权。所以可以根据私家侦探的具体营业范围划分为广义与狭义的私家侦探。
一、私家侦探在国外
广义的私家侦探是指与国家警察机构相平行的,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个人或者单位,它是对国家正式警察力量的补充与辅助。在发达国家,虽然允许存在,但是其设立往往有着严格的限制。狭义的是指以民事调查为主,偶尔从事部分刑事侦查工作的机构,其设立主要由市场规律来主导。
私家侦探在世界不少国家都是合法的。美国私家探员的总人数已经多达160多万,比美国全国警察总数多2倍。其与警方、律师之间的合作非常密切,私家侦探已经成了整个公共调查侦查反犯罪网络的组成部分。
英国目前大约有l.5万至2万名私家侦探。每位私家侦探所擅长的调查业务各有侧重,有些私家侦探专做知识产权侵权案,有的则专门负责协助刑事犯罪调查。英国颁布并实施了《2000年调查权力规范法》、《1998年数据保护法》来对私家侦查活动进行规范。
日本制定了《侦探业业务法案》,1975年成立了日本全国调查机关联盟,1988年成立了日本调查业协会,迄今日本已有私家侦探机构约一万家。
二、中国私家侦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私家侦探的调查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窥探或披露自己个人信息与生活秘密的权利。由于私家侦探开展活动并无国家授权,冒犯隐私权的事就难以避免。
我国目前在民法上对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保护,但对于公民的知情权保护还不够。因此需要强化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而私家侦探机构能满足人们了解真相的这一要求,尽管其容易触犯法律的高压线。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制订中国私家侦探业的行业准则和行为准则,使其权责能够统一,以保证私家侦探机构能够在取得合法地位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二)私家侦探的调查权与国家司法调查权之间的冲突
司法调查权在我国由国家机关单独掌握,除了《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调查权之外,其它的社会主体是不享有刑事司法调查权的。如果赋予私家侦探刑事调查权,势必会削弱国家的司法权、混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如何平衡这对矛盾是值得考量的。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赋予私家侦探对民事活动调查权,但对刑事案件的调查进行严格的限制,除非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否则不能主动或者依其它理由进行调查。这样既可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司法权,又有利于尽快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三)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与采信问题
收集证据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才具有证明效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没有赋予私家侦探取证的权利,可见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侦查中,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不能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开放私家侦探业务,首先要解决其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够采信,那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的、代表当事人行使调查权的私家侦探,其采取偷拍、偷录的证据也能采信;而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例如窃听、窃录、引诱、欺骗、非法入侵住宅等取得的民事证据不可以采信。
三、私家侦探的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应该从准入制度、行业基本运作制度、监管制度来设计我国的私家侦探制度。(一)准入制度的设计
关于私家侦探个人的准入条件。笔者认为,对于从事私家侦探业务的人员,除了应当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与良好的道德素质,还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关的从业经验。我国应该在私家侦探资格的申请、考试要求、证照申领、执业规范、到执业监管、客户投诉、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上进行详细规定,制定出严格的准入条件,保证它们的质量。
(二)基本运作制度的设计
私家侦探日常业务的运作,由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安排。由侦探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禁止个人或其它无资质的机构承接业务,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强化探员的法律意识,将侦探行为限定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特殊技术性侦探设备的启用,事前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准许。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信息联动机制,在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危机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犯罪事实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私家侦探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人事制度。
(三)监管制度的设计
在法律上明确公安机关是私家侦探机构的监管机关。由公安机关受理私家侦探机构的设立申请,并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定期对私家侦探机构检查监督与指导。对于在从业过程中违法犯罪的探员,应吊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仿照律师协会设立私家侦探协会,负责私家侦探的纪律监督与经验交流。
私家侦探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它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有正面作用。对我国来讲,允许其存在并立法规范其运行,协调好其与国家权力、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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